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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住宅法第三條的定義,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2.新北市一直持續多元興辦累積社會住宅存量,在地方政府有限的土地及資源下,透過容積獎勵、公有地都更分回、多元社福社宅、整體開發取得等多元途徑取得社宅資源,新北境內與中央合作興辦達到4.5萬戶,未來將提供民眾更多元安心的居住選擇。
3.申請資格:
(1) 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之中華民國國民。
(2) 在本市設籍,就學或就業者。
(3) 家庭成員及戶籍內直系親屬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4) 家庭成員收入符合當年度公告標準。
社會住宅案件列表
2.新北市一直持續多元興辦累積社會住宅存量,在地方政府有限的土地及資源下,透過容積獎勵、公有地都更分回、多元社福社宅、整體開發取得等多元途徑取得社宅資源,新北境內與中央合作興辦達到4.5萬戶,未來將提供民眾更多元安心的居住選擇。
3.申請資格:
(1) 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之中華民國國民。
(2) 在本市設籍,就學或就業者。
(3) 家庭成員及戶籍內直系親屬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4) 家庭成員收入符合當年度公告標準。
社會住宅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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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