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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55歲以上原住民及65歲以上(1)低收入戶。(2)中低收入戶。(3)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6)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者外,並擴及年滿60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1.活動式假牙:
(一)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4,000元整。
(二)單顎全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2,000元整。
(三)單顎全口活動假牙,併單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9,000元整。
(四)單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7,000元整。
(五)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3,000元整。
2.活動式假牙維修
(一)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最高補助新臺幣1,100元整。
(二)假牙添加費:單顆最高補助新臺幣1,100元整。
(三)假牙線勾:單個最高補助新臺幣1,100元整。
(四)假牙硬式襯底:單座最高補助新臺幣3,300元整。
3.單顆固定式假牙補助:以3顆為上限,單顆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
三、補助限制:
1.活動假牙: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同一顎僅可選擇活動假牙或單顆固定式假牙裝置,不得同時申請。
2.活動假牙維修:須裝置滿1年後始可申請,若因口腔狀況改變有加牙或加線勾需求者不在此限,每年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6,600元整。
3.單顆固定式假牙:同一齒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每人每年限申請1次;每年最高補助3顆,單顆5,000元整,合計補助最高新臺幣1萬5,000元。
4.5年內已取得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計畫相同補助項目者,不得申請此計畫補助。
5.本案為事前申請制,申請前已完成假牙製作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程序:
第一階段(申請階段)
(一)符合補助資格者持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影本)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進行口腔篩檢。
(二)辦理假牙裝置受理之醫療院所於核對身分後進行口腔篩檢,並擬具下列資料,由公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向本局提出裝置假牙申請:
1、新北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申請表。
2、補助對象之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證明,由公所開立民眾免檢附)。
3、新北市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診治計畫書。
4、醫療院所出具之假牙裝置費用估價明細。
5、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書。
6、顯示缺牙位置及正面全臉之假牙裝置前彩色清晰照片。
(三) 受理之醫療院所於完成診治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後,將其交付民眾送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由醫療院所郵寄送本府或交新北市牙醫師公會提出申請。
(四)本府將收受案件審查並經新北市牙醫師公會專業審查後,將審核結果發函通知申請人,始可開始診療製作假牙。
第二階段(請款階段)
申請人須於申請核定後6個月內完成假牙裝設,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一) 本府核准之公文影本。
(二)醫療院所開具之製作假牙之醫療費用收據(需附千分之四印花稅)
(三)領款收據。
(四)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
(五)顯示裝牙後位置及正面全臉之假牙裝置後彩色清晰照片。
(六)申請人指定匯款之金融單位存簿封面影本。
注意:
1.本府於完成相關資料審查後,送新北市牙醫師公會專業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項將逕撥付申請人或申請人指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金融帳戶。
2.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中、低收入戶等證明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李小姐
聯絡電話:(02)2960-3456 或本市境內可撥打1999轉3761
55歲以上原住民及65歲以上(1)低收入戶。(2)中低收入戶。(3)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6)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者外,並擴及年滿60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1.活動式假牙:
(一)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4,000元整。
(二)單顎全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2,000元整。
(三)單顎全口活動假牙,併單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9,000元整。
(四)單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7,000元整。
(五)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3,000元整。
2.活動式假牙維修
(一)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最高補助新臺幣1,100元整。
(二)假牙添加費:單顆最高補助新臺幣1,100元整。
(三)假牙線勾:單個最高補助新臺幣1,100元整。
(四)假牙硬式襯底:單座最高補助新臺幣3,300元整。
3.單顆固定式假牙補助:以3顆為上限,單顆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
三、補助限制:
1.活動假牙: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同一顎僅可選擇活動假牙或單顆固定式假牙裝置,不得同時申請。
2.活動假牙維修:須裝置滿1年後始可申請,若因口腔狀況改變有加牙或加線勾需求者不在此限,每年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6,600元整。
3.單顆固定式假牙:同一齒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每人每年限申請1次;每年最高補助3顆,單顆5,000元整,合計補助最高新臺幣1萬5,000元。
4.5年內已取得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計畫相同補助項目者,不得申請此計畫補助。
5.本案為事前申請制,申請前已完成假牙製作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程序:
第一階段(申請階段)
(一)符合補助資格者持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影本)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進行口腔篩檢。
(二)辦理假牙裝置受理之醫療院所於核對身分後進行口腔篩檢,並擬具下列資料,由公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向本局提出裝置假牙申請:
1、新北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申請表。
2、補助對象之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證明,由公所開立民眾免檢附)。
3、新北市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診治計畫書。
4、醫療院所出具之假牙裝置費用估價明細。
5、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書。
6、顯示缺牙位置及正面全臉之假牙裝置前彩色清晰照片。
(三) 受理之醫療院所於完成診治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後,將其交付民眾送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由醫療院所郵寄送本府或交新北市牙醫師公會提出申請。
(四)本府將收受案件審查並經新北市牙醫師公會專業審查後,將審核結果發函通知申請人,始可開始診療製作假牙。
第二階段(請款階段)
申請人須於申請核定後6個月內完成假牙裝設,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一) 本府核准之公文影本。
(二)醫療院所開具之製作假牙之醫療費用收據(需附千分之四印花稅)
(三)領款收據。
(四)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
(五)顯示裝牙後位置及正面全臉之假牙裝置後彩色清晰照片。
(六)申請人指定匯款之金融單位存簿封面影本。
注意:
1.本府於完成相關資料審查後,送新北市牙醫師公會專業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項將逕撥付申請人或申請人指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金融帳戶。
2.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中、低收入戶等證明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李小姐
聯絡電話:(02)2960-3456 或本市境內可撥打1999轉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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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1-22